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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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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 1直接從事漁業生產之自然人(以下簡稱漁民)。
  • 2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設立登記之農業產銷班。
  • 3漁會、農會、漁業生產合作社或依法設立之農漁民團體。
  • 4依法設立之農產品初級加工廠。
  • 5依法設立之具生產實績之農業企業機構。
  • 6依法設立之水產品加工廠。
  • 7其他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註:以第二項身分類別申請者,以共選共計方式銷售水產品之農業產銷班為限;非以共選共計方式銷售者,由農業產銷班之班員以第一項漁民身分類別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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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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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1
寄送紙本申請文件
申請對象與應附文件

  1. 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申請表。
  2. 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身分證)影本。
  3. 資格與生產證明文件:
    • 從事遠洋漁業者:應檢附最近一個航次之卸魚聲明書,除經本部漁業署委託之輔導團體等相關單位於遠洋漁船動態管理系統查詢確認者,其餘應檢附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
    • 從事沿近海捕撈漁業者:應檢附近一年半內至少一航次卸魚聲明書,除經本部漁業署委託之輔導團體等相關單位於漁業管理資訊系統查詢確認者,其餘應檢附漁業執照。
    • 從事定置漁業者:應檢附定置漁業權執照及至少近一年之定置網類捕獲魚貨紀錄表。
    • 從事養殖漁業者:除經本部漁業署委託之輔導團體等相關單位於養殖漁業管理系統查詢確認者,其餘應檢附放養量申(查)報證明文件或養殖實績證明文件。
  4. 溯源水產品資訊登錄管理作業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5. 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使用切結書,並經申請者簽章。
  6. 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從事沿近海捕撈漁業者,若漁船漁獲物經魚市場交易,且魚貨交易資料與本部漁業署資訊系統連線,所檢附之卸魚聲明書,得依「沿近海漁船卸魚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第三點,以魚貨交易資料代替。

  1. 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申請表。
  2. 班長之身分證影本。
  3. 經班會決議申請追溯條碼之會議紀錄影本。
  4. 資格與生產證明文件:
    • 從事水產養殖者:除經本部漁業署委託之輔導團體等相關單位於養殖漁業管理系統查詢確認者,其餘應檢附班員之放養量申(查)報證明文件或養殖實績證明文件。
    • 特定漁業產銷班:應檢附班員之近一年半內至少一航次卸魚聲明書,除經本部漁業署委託之輔導團體等相關單位於漁業管理資訊系統查詢確認者,應檢附班員之漁業執照。
  5. 溯源水產品資訊登錄管理作業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6. 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使用切結書,並經申請者簽章。
  7. 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從事沿近海捕撈漁業者,若漁船漁獲物經魚市場交易,且魚貨交易資料與本部漁業署資訊系統連線,所檢附之卸魚聲明書,得依「沿近海漁船卸魚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第三點,以魚貨交易資料代替。

  1. 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申請表。
  2. 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身分證影本。
  3. 依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 加工廠(場)廠區(場所)平面配置圖。
  5. 加工廠之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HACCP)、ISO22000 或 FSSC22000 證書。
  6. 加工廠(場)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項目:工廠/製造場所)。
  7. 具農漁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資格者,因無設立加工廠或自有加工廠產能不足而委外代工者,應檢附加工廠代工契約文件(影本),未來應配合本部辦理現場查核。
  8. 資格與生產證明文件:
    • 水產品使用國產原料證明之文件:至少近三個月進貨單據影本(其生產者為取得追溯條碼之漁民或本部指定之文件),及放養量查(申)報書或卸魚聲明書。
    • 農業企業機構資格者:除經本部漁業署委託之輔導團體等相關單位於漁業管理相關系統查詢確認者,應檢附放養量申(查)報證明文件、養殖登記證影本或近一年半內至少一航次卸魚聲明書、漁業執照。
    • 具農漁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資格者,因生產量能不足而有外購原料之需求者:
      • 合作社外購原料僅限社員養殖或漁撈之品項(其生產者為取得追溯條碼之漁民)。
      • 農業企業機構外購原料僅限具生產實績之品項(其生產者為取得追溯條碼之漁民)。
  9. 申請加工品應另檢附:
    • 加工廠加工能力切結文件。
    • 原物料配方表。
    • 加工品製程相關文件。
    • 若具粉料外之其他副原料,需簽國產原料切結書,並提供近三個月國產來源單據(需溯及生產農民或佐證文件,並應留存一年以上提供查證)。
    • 申請專案品項者,除前揭文件外,另應檢附國產水產品採購切結書,並配合本部辦理政策,倘未來經追蹤查核未符合上開切結事項,且未提出具體說明或申請展延者,本部得終止該加工品項。
  10. 溯源水產品資訊登錄管理作業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11. 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使用切結書,並經申請者簽章。
  12. 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從事沿近海捕撈漁業者,若漁船漁獲物經魚市場交易,且魚貨交易資料與本部漁業署資訊系統連線,所檢附之卸魚聲明書,得依「沿近海漁船卸魚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第三點,以魚貨交易資料代替。

  1. 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申請表。
  2. 本部核准文件之影本及指定文件。
  3. 溯源水產品資訊登錄管理作業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4. 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使用切結書,並經申請者簽章。
  5. 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從事沿近海捕撈漁業者,若漁船漁獲物經魚市場交易,且魚貨交易資料與本部漁業署資訊系統連線,所檢附之卸魚聲明書,得依「沿近海漁船卸魚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第三點,以魚貨交易資料代替。

STEP. 2
初審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
初審單位核對申請文件及本系統登載資料是否完備正確,並於受理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作業。
初審符合者: 
由初審單位將該申請表送本部漁業署辦理複審。
初審不符合者:
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通知申請者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並駁回申請。
STEP. 3
複審
執行單位:本部漁業署
複審單位(本部漁業署)審查申請者及產品簡介之妥適性,於收件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作業。
複審符合者: 
由複審單位通知發放管理單位辦理發放作業,申請書表由複審單位留存備查。
複審不符合者:
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通知申請者並副知初審單位,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送複審單位;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並駁回申請。
STEP. 4
發放
執行單位:臺灣漁業經濟發展協會
通過複審者:
由發放管理單位依申請者選定之傳送方式,於三個工作日內透過本系統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寄送驗證碼予申請者,申請者登入本系統並經系統驗證無誤後,自行下載追溯條碼電子檔。
STEP. 1
寄送紙本申請文件
申請者登載於本系統之資料有異動變更時,應自行於該系統登錄辦理變更作業。但涉及漁民姓名、單位名稱、水產品品項及相關簡介資料之變更者,應列印申請表,向初審單位(財團法人台灣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提出申請。

  1. 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申請表。
  2. 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身分證)影本。

  1. 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申請表。
  2. 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之文件影本。

  1. 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申請表。
STEP. 2
初審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
初審單位核對申請文件及本系統登載資料是否完備正確,並於受理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作業。
初審符合者: 
由初審單位將該申請表送本部漁業署辦理複審。
初審不符合者:
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通知申請者於三十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退還其申請資料,並暫停申請者使用生產追溯條碼,直至申請者資料補正符合本規範。
STEP. 3
複審
執行單位:本部漁業署
複審單位(本部漁業署)審查申請者及產品簡介之妥適性,於收件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作業。
複審符合者: 
送由發放管理單位更新本系統資料。
複審不符合者:
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通知申請者於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退還其申請資料,並暫停申請者使用生產追溯條碼,直至申請者資料補正符合本規範。
STEP. 4
資訊更新
執行單位:臺灣漁業經濟發展協會
經初審、複審符合者,由發放管理單位更新本系統資料。
STEP. 1
登入 水產品生產追溯查詢系統 申請終止
申請者不再使用追溯條碼時,應於本系統申請終止使用。
STEP. 2
初審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
初審單位核對申請者之相關資料無誤,並於受理後十四個工作日 內完成初審作業。
初審符合者: 
由初審單位將該申請表送本部漁業署辦理複審。
初審不符合者:
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通知申請者於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退還其申請資料,並暫停申請者使用生產追溯條碼,直至申請者資料補正符合本規範。
STEP. 3
複審
執行單位:本部漁業署
複審單位於受理後十個工作日審查。
複審符合者: 
由複審單位終止其使用權利及註銷追溯條碼,交由發放管理單位進行通知與公告。
複審不符合者:
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通知申請者於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退還其申請資料,並暫停申請者使用生產追溯條碼,直至申請者資料補正符合本規範。
STEP. 4
通知與公告
執行單位:臺灣漁業經濟發展協會
已核定註銷之追溯條碼,由發放管理單位通知申請者、初審單位、複審單位,且公布於本系統。
更多資訊
  1. 有關生產追溯條碼申請之審查、發放及管理等程序詳細說明,請見「溯源水產品資訊登錄管理作業規範 」。
  2. 如有其它申請相關問題,請洽財團法人台灣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電話:02-3393-8008 (平日週一~週五 8:00~12:00, 13: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