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者應自行於本系統登錄辦理變更作業。
(2) 涉及漁民姓名、單位名稱、水產品品項及聯絡方式之變更者,應列印申請表,向初審單位申請變更。

(1) 申請者若為漁民、產銷班或農企業,申請品項應與檢附資料如放養(申)查報或卸魚聲明書魚種一致。

(2) 申請者若為漁民團體或加工廠等無品項限制,惟須檢附相關國產魚貨來源之佐證資料。

(1) 申請者使用追溯條碼,限於其在水產品生產追溯查詢系統所登載之產品,並應以印製黏貼或套印等方式,用於其生產、集貨、運銷之水產品及水產加工品本身或包裝資材上。但以散裝、裸賣方式銷售或廣告行銷,得以告示牌或其他方式進行行銷、宣傳行為,不受前開使用方式限制。

(2) 漁民團體、農企業及加工廠等申請者使用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以其能對最終銷售型態負完全責任之水產品及水產加工品為限。

(3) 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不得轉借他人使用,申請者應妥善管理以防止他人冒用。

原則上無效期限制,但依規範若有不符或不妥適情形,將遭暫停或終止使用。

政府單位會定期與不定期進行溯源水產品的標示查核與品質抽驗,方式可能包括: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抽查轄區內貼有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之水產品及水產加工品之外包裝資訊是否與水產品生產追溯查詢系統之網頁內容相符,及使用者網頁資料內容之合宜性。

(2) 由農業部漁業署規劃每年申請使用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之水產品及水產加工品抽驗件數。

(1) 經查證使用者資格消滅、未繼續使用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將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轉借他人使用,或受他人冒用者,農業部漁業署得終止其使用權利。

(2) 產品標示查核結果,若有網頁內容與外包裝資訊不符、網頁資料內容不合宜、產品標示未依規定、產品製造不符國內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或無法具體證明其原料來源者,農業部漁業署得暫停或終止使用者使用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權利。